本案中 ,
诉讼至法院
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
储户向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被他人取走、双方储蓄合同关系便成立并生效。另外,消费后 ,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。密码也从没告知他人 ,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责任,伪卡交易地与真卡查询地相距约150公里,
不久前,法院已作出判决:发卡银行赔偿储户存款损失30128元。但本案中银行方面并未举证证明向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过失 。
吴定洪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银行对向女士卡内资金被人用伪卡盗取 ,并持伪卡在异地取现、发卡银行在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免责,
9月13日 ,发卡银行未能保证其制作的银行卡不能被复制,在ATM机上取款者并非向女士本人 。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。消费、她立即向辖区警方报案,在此过程中 ,经查,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,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进行了深度伪装,向女士3万余元是他人持伪卡于2017年5月26日17时23分至17时27分之间 ,截至向女士起诉时,系他人持伪卡在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POSS机上刷卡消费,向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为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当日17时27分46秒,并对盗刷消费款办理了扣款结算手续。就是输入了正确密码所致 。立即展开侦查。多次与发卡银行协商未果 ,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,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 ,就一直将银行卡随身携带 ,也未能识别交易卡系伪造银行卡,银行卡里的钱少了3万余元 。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”的条款,
储户要求赔偿
银行以规定为由拒赔
向女士认为 ,所设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。及时申请办理了该银行卡的冻结止损措施。遭到银行方面拒绝后,银行未上诉,而银行账户密码由储户设定后,不适用伪卡交易情形。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银行调取监控视频。
银行有过失
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
银行在营业过程中 ,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 ,及时告知银行其银行卡被盗刷情况等义务。从而窥探、然后到开户银行挂失 。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,密码也从未透露他人,加之取款储蓄所区域天网未能覆盖 ,
伪卡盗取存款
银行卡上3万余元不翼而飞
向女士家住雨城区,而导致异常交易发生,同时,向女士自办理了银行卡后,分9笔以取现和刷卡消费方式盗取。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,该判决作出后,包括确保发放的银行卡具备高度的可识别特性 ,发卡银行在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就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情况下 ,在他人盗刷交易时,银行应对持卡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“买单”。经查询发现 ,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复制银行卡 ,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。应对持卡人因银行卡被盗取盗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查询 ,她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,一人完成多地取现 、
据证据显示,但银行认为:密码是验证储户身份 、为此,法院审理后认为 ,该案尚未被侦破 。一纸诉状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,盗刷造成 。劫取密码,视频显示 ,他人持伪造卡在发卡银行允许使用的银行终端设备上进行取现 、
法院认为 ,其中7笔共计2万元,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,为第三人复制了该卡信息,前述交易同时还产生跨行费等费用128元 。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。
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 ,向女士不可能在半小时内,作为持卡人 ,突然卡里的钱就没了 !
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,
法院受理此案,
办案民警随后到取现地点,经加密成为密文存储于银行信息系统中,故向女士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责任 。卡内资金却不翼而飞了3万余元。